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工作的理论研究,推动我省广播电视事业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决定每两年发布课题一次。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省广播电视理论研究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着力加强行业重大战略和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更好地为管理决策服务、为事业产业发展服务。课题成果突出应用价值,体现可操作性。
第三条 课题面向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课题组织及申报
第四条 课题性质为社科研究课题。立项课题分资助与非资助两类。由省协会下达立项通知,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自课题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时间为一个月。申报时必须根据课题指南填写课题申报表,并由课题承担对象所在单位或市级广播电视协会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并组建3到6人(包含负责人)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均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
4.负责人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要求的,须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2.能够提供项目的管理服务并具备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八条 如上届课题未能如期完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本届课题。
第三章 课题立项评审
第九条 申报者根据省协会确定的课题范围自拟题目,课题评审立项分为初审、专家评审和协会终评三个步骤。
第十条 课题评审程序为:
1.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秘书处对课题基本内容及申报表填写规范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表提交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评审;
2.评委会主要从课题设计、学术价值、实践意义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读,并参考课题负责人前期研究成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得票过半数的课题由省协会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评委会由业界和学界的专家组成,评委总数为5-7人。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自立项发布之日起,完成周期为2年;一经立项,课题研究方向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向协会提供课题进展情况信息1-2次(论文框架拟定及初稿形成后),课题成果及时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如变更课题负责人或增补课题组成员,或需要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等,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时限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协会审批。如违反规定,将不能予以结项。
第五章 课题结项
第十五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不得引起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报刊上发表(不包括论文集);
2.由省市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申请结项须提交如下材料:
1.结项申请表;
2.成果发表证明材料或领导批示复印件;
3.完整成果纸质文稿2份及电子稿;
4.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课题成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由省协会下达结项通知。
第二十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不定期对省广播电视理论课题研究的优秀成果编辑公开出版。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对批准立项资助的课题核拨经费,课题研究经费待课题成果验收结题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省广电协会批准立项的课题,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指导下,按计划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课题经费。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徐攀亚